民事诉讼法225条执行行为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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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25条执行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内容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读释义】 支付迟延履行金以不给申请执行为造成损失为条件,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决定.因此,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不可替代行为义务时,执行法院可以决定由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给债权人.它不同于罚款,因为它不是上交国库,也不同于损害赔偿金,因为它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也不因此免除被执行人的行为义务. 问题已解决记的采纳.

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期限为二年!你所说的公民为一年,法人为六个月,是1991年民事诉讼的规定,这个在2007年已修正!!现在最新民事诉讼法为2012年修正,当然是按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225条执行行为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和执行相分离.审判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判工作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或有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 执行是案件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工作由法院的执行庭或执行局负责.

原发布者:君临天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如拒.

民事诉讼法225条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内容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读释义】 支付迟延履行金以不给申请执行为造成损失为条件,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决定.因此,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不可替代行为义务时,执行法院可以决定由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给债权人.它不同于罚款,因为它不是上交国库,也不同于损害赔偿金,因为它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也不因此免除被执行人的行为义务. 问题已解决记的采纳.

两个法条不是一码事,两者没有关联性.所以,不能作区别分析.《民诉法》对两个法条的规定原文: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执行若干规定

您好,首先冒昧的纠正一下,是《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规定的关于执行这方面的内容. 不知道您这案子具体是什么纠纷的案件,争议的标的有多大,一般来说,您提供的被强制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和您所争议的标的想符合,另外要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例如法院判被告赔偿您几千元,您就不用把对方的不动产之类的财产报给法院,只需查明对方流动资金,或者可被执行的其他动产即可.如果最后的判决结果对方所要承担赔偿额过大,对方可被察觉的财产就是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您就可以把不动产作为信息提供给法院.

原发布者:君临天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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