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楼主问的深刻.好象找不到权威答案.在网上找了一下,感觉这个比较靠谱.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鉴此,义务人不是自然人就应该是法人.我选bc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 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秘书是最为关键的承担义务主 体.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说,应做到不干预、操纵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干 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而对于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来说,应 做到恪尽职守,熟悉公司应披露的各项事项及披露时间,确保及时、公平、全 面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楼主问的深刻.好象找不到权威答案.在网上找了一下,感觉这个比较靠谱.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鉴此,义务人不是自然人就应该是法人.我选bc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资产保管、代理清算交割、会计核算、净值复核、投资运作监督等环节.同基金管理人一样,基金托管人也应建立健全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否有信息披露义务,取决于一条:是否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所谓关联交易,即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例如a为上市公司,b为子公司,c为a公司合作伙伴.当b经营运作过程中不涉及于a,或者c的业务,a无需披露相关信息;当b经营运作过程中,业务涉及a,或者b公司,则a公司有信息披露的必要.注意,信息披露义务在a(上市)公司身上,不在b(子)公司身上.
1、在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占优势地位的销售者对居于劣势地位的购买者并没有披露详细信息的义务.但是,当不披露行为导致了明显的不公正和不正义的时候,法律上的.
三个月
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资产保管、代理清算交割、会计核算、净值复核、投资运作监督等环节.同基金管理人一样,基金托管人也应建立健全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 其中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中要求:封闭式一周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在申购或赎回前应一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合同生效后次日在报刊和网站公告合同生效. 2.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中要求:基金净值公告(包括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封闭每周披露一次,开放募集期每周,放开后每天) 3. 招募说明书包含的重要信息中要求: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4. 基金年度报告(全年后90日内)中要求:基金净值表现的披露(目前,法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以图表形式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后果
目前中小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是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中最为基本和危害程度最高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中小企业会计人员专业素质低下,对会计法.
会给市场上面的投资者造成错误的引导,如果因此造成亏损,那么投资者是可以起诉该上市公司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工作,引导、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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