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16条规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释
保险法16条规定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是指所交的所有保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新保险法对在新保险法颁布前不如实告知的认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适用修订前的《保险法》.如果适用修订前的《保险法》,合同被认定无效.
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
保险法30条规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户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只是那个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继续有效,选A错.B显然不对.D没有那种规定.显然选C.
对于未支付当期保费的,现行保险法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对于首期保险费以后的分期保险费,投保人有六十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险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未支付分期保费的法定后果是合同效力中止,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可减少保险金额的除外.
保险法16条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条第三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个人认为第二种学说,从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来看,它属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是适合所有的保险合同,但是财产保险合同通常1年,所以适用适用不了后半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是指所交的所有保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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