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领队案例分析试题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股票攻略2022-01-13 11:48:36

出境领队案例分析试题

案例1:旅行社说法正确,旅游意外不属于旅行社责任,旅行社只有提醒的义务!旅行社已尽责.马女士的说法不正确,只要旅行社提供的饭店符合国家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保持冷静,避免事情严重化,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 (游心旅行),有必要的话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回答1:当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做法,这是没错的,不派领队也没有过错,这是事先约定好的,但因不派领队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是旅行社所要负责的,他们存在着沟通和衔接上的过错.2.旅行社的解释是无效的,在走团之前他就可以知道能不能按合同的标准来接待的.正常的赔偿方式是退还差额,但也可以做到在退还差额的基础上再追加赔偿.3.旅行社已经尽了自己的职责,旅游也签名同意了,到后来游客却反侮去投诉,这是很无聊的做法.浪费表情,浪费时间.4、旅行社的导游如果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客人掉进了水里就应该负责,这和导游是不是正式的和有没有签合同没有关系.

出境领队案例分析试题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先说一下啊!“2004年 英爱 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这句话应该和王某没有关系吧!一下的答案是完全.

你所提到的在“下榻宾馆没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下,李某在客房洗澡时被热水烫伤”. 1、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就住宿宾馆标准有约定,如果旅行社提供的住.

答案一《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所以,B分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在组织旅游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应由其总社承担. 答案二:B社不承担分社的违约胞偿责任的理由不完全成立,因为,不能B分社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就免除总社的民事责任B分杜经理李某的要任是不符合公司重程规定,但不能从此为理由而免除总社应承担的责任, 因为在本客中李某持有分社的营业共期和合同文本 足以使旅游团队清信其身份的合法性.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

先说一下啊!“2004年 英爱 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这句话应该和王某没有关系吧!一下的答案是完全.

你所提到的在“下榻宾馆没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下,李某在客房洗澡时被热水烫伤”. 1、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就住宿宾馆标准有约定,如果旅行社提供的住.

答:1, 第八家旅行社的立场正确 因为该旅游饭店在五月份发给该旅行社函告,并未指明截止日期,而当该旅行社带团至该饭店却被告知客满,该酒店没有提前给该旅行社发出任何通知,造成了旅行社的损失.2, 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相关赔偿,情节严重可上诉至法院.因为旅游局是旅游行业的国家权力机构,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做出处罚赔偿决定.

旅游购物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1:旅行社说法正确,旅游意外不属于旅行社责任,旅行社只有提醒的义务!旅行社已尽责.马女士的说法不正确,只要旅行社提供的饭店符合国家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你所提到的在“下榻宾馆没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下,李某在客房洗澡时被热水烫伤”. 1、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就住宿宾馆标准有约定,如果旅行社提供的住.

先说一下啊!“2004年 英爱 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这句话应该和王某没有关系吧!一下的答案是完全.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及答案

先说一下啊!“2004年 英爱 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这句话应该和王某没有关系吧!一下的答案是完全.

首先是 第一个问题 1、李某的看法不成立.李某对“擅自”的理解是错误的,李某不具备导游资格,就不能从事导游的相关行为,不管是旅行社聘用还是自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即使李某是受旅行社所聘. 2、该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担任导游,旅行社聘用的导游必须是具备导游资格证的人,其聘用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第二个问题 1、游客李某提出的到色情场所“见见世面”的要求本身就是违法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得到从事色情场所的地方娱乐.因此,游客提出的要求导游完全可以拒绝. 2、导游有权制止游客散布侮辱导游人格的行为,并且要求游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只要合同约定的旅行费用是合理的,游客应该接受,自理的费用在合同承诺的费用之外,应该自己承担

该团系导游擅自以旅行社的名义自行联系该业务,利用旅行社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和游客订立了合同. 通过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游客完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王某有代理权,是代表旅行社开展旅游服务活动的.因此我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发生纠纷,应该由旅行社来承担责任.在旅行社对外承担责任后,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王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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