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年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列的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 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免费咨询热线:0755—3366840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年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列的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 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免费咨询热线:0755—3366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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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有一天的有薪假,如果上班公司需支付平台平时上班的3倍,东莞的就是6.32元/h*3倍=18.96元/h,其中6.32元/h是平时白天的上班小时工资,国庆是三天有薪假,如果法定假在休息日同样算法定假,星期六星期天加班是双倍工资,也就是6.32*2=12.64元/h,星期一至星期五6.32*1.5=9.48元/h,都是说的加班哦,平时上班是6.32元/h,一个月上班174h,174*6.32=1099.8元就是1100元,有时候上班时候一个月不止174小时,但是底薪都是按1100算的.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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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其他省分的请参考当地规定,不过一般也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
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
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 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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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什么性质,1、内退:单位提供社保到员工法定退休年龄+当地最低工资/月;2、停薪待岗/留职:单位可以只提供社保到员工法定退休年龄;3、停职:员工提出停职不留薪,公司提出停职需要提供员工社保+当地最低工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国适用)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
协商不成 到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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