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应收利息计算公式 应收利息怎么收回
债券应收利息计算公式
这个题目的问题还真不少,首先,看情况这应该是附息债券,既然是附息债券,那么不可能是复利,这是债券的规格限制的,你的那个(59*5+1250)*(1+r)的-5次方 ,这个应该是贴现到现在时刻的现值,如果勉强有复利债券的话,那么你首先得算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总值,即1250*(1+r)的5次方,这个是终值,然后在按照4.72%的利率贴现回去就可以了
一、基金在计提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应收利息时,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应计利息额:指“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从“起息日”当天开始计算利息.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计息天数.注:1、年度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2、计息原则:“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
应收利息怎么收回
有两种做法:1.定期结息的计息方法 利息计算采用计息余额表累计计息积数,乘以日利率的方法.公式为:利息=累计积数*日利率.结息日银行计算各借款单位的利息,编.
应收账款的利息收回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贷:其他业务收入
1、当企业确认应收利息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2、当企业实际收到应收利息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属于资产类账户.借方登记应收利息的增加额,贷方登记收到的利息.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到的利息.扩展资料 应收利息: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收取的利息.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的利息收入,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应收利息
贷款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
应收利息是资产类科目,利息收入是损益类科目.如:2007年7月1日办理一年期定期存款600万(利率为3%).由于这张定期存单要到2008年7月1日到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2007年12月31日,对已经持有的半年需计算利息,(600*3%*6个月/12个月=9万)而这笔利息尚未收到,这时,作分录 借:应收利息 9万 贷:财务费用 9万 到了2008年7月1日,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活期存款) 618万(备注:利息和本金) 贷:财务费用 9万 贷:应收利息 9万 贷:银行存款(定期存款) 600万
1、应收利息是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等业务产生的应收取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的利息. 2、存款利息收入仅指企业因在开户银行存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分别属于以下类科目: 一、利息收入 利息一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二是计入(冲减)购建资产成本. 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为购建固定资产.
应收利息是票面
实际利率的意思不是实际收到的利息,而是由于某项现金使用权实际付出的成本或得到的收益,比如持有到期投资.票面金额是100万,利率5%,实际获得该投资的成本是90万,证明你以比较小的付出获得了更大的收益,这样计算出来的实际利率肯定大于5%,说明你实际获得的收益大于票面利息.票面利息才是你每期计算所实际得到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般分录:取得时: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
应收利息则是指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一年内到期收回的利息,它主要包括如下情况:一是企业购入的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在会计结算日,企业按规定所计提的应收款收利息;二是企业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款项中所包含的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也是对分期付息债券而言的,不包括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
国债默认应收利息
6月14日到10月17日共计125天.应计利息就是125/365*11.83=4.05元/张.2手=20张,故利息总额是20*4.05=81元.结算价就是132.75+81元.
利息收入不是冲减“财务费用”吗?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应计利息额=票面价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根据上市国债品种不同,其中: 1、应计利息额: 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 固定利率国债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 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下同;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交割当日实际日历天数. 注: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对每百元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将精确到小数点后8位,交割单应计利息总额按“4舍5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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