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前手 承兑日期
承兑前手
前手 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对持票人来说,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票据债权人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行使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不能,承兑人是指的银行,当然不能做前手,除非转贴现或者再贴现.
我们把前面的都叫前手
承兑日期
承兑日期既不是出票日期 也不是到期日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日期分下面几种: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起到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为6个月. 出票日期即汇票开出日期 承兑日期即银行承诺无条件付款的日期,也就是汇票上的到期日期 在出票日和承兑日之间,票据可以流通,背书和贴现
票据承兑的期限规定1、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
承兑汇票追索权
汇票到期,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就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关键是向付款人取得拒绝付款的证明.付款人拒绝付款.
其前手,指的是与汇票持票人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并且是汇票的最后背书人,就是说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只能向汇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汇票记载的出票人)
追索权是汇票本身具有有一种权利,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自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法为了保持持票人的权利,因而赋予持票人双重票据权利,.
银行承兑汇票的前手
前手 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对持票人来说,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票据债权人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行使追索权.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需要银行先进行总体授信,待审批通过后,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分笔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在统一授信的前提下,客户每笔存入的保证金均打入其事先建立的保证金账户.所以,每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均打入一个保证金账户.
我们把前面的都叫前手
行驶追索权什么意思
其前手,指的是与汇票持票人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并且是汇票的最后背书人,就是说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只能向汇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汇票记载的出票人)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1.行使追索权的程序:(1)取得被拒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该证明的,将丧失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