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表彰名单公示
在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下,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为表彰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表彰名单予以公示。
一、表彰背景
近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形成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为激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特举行此次表彰活动。
二、表彰对象
本次表彰对象包括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维护民族团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或组织。
2.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3.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工作者:在民族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干部职工。
三、表彰名单
经过层层推荐、严格评审,最终确定了以下表彰名单:
1.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 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
- 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
-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
-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
2.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 张三(北京市)
- 李四(上海市)
- 王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赵六(西藏自治区)
- 陈七(云南省)
3. 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工作者:
- 刘八(北京市)
- 孙九(上海市)
- 周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吴十一(西藏自治区)
- 郑十二(云南省)
四、表彰意义
此次表彰活动旨在树立典型、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共同奋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通过表彰先进,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更加积极地投身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五、公示期限
本次表彰名单公示期为15天,自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表彰活动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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